一、命题
1、考试命题由各科题目组长负责,要求严格按照本学期的教学计划命题。命题包括试卷A、B;试卷答案A、B;试卷答题纸 A、B。A、B卷试题重复率不超过50%。命题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由题目组长负责。
2、试卷命题结束,由教研室主任统一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粘贴,最后由教学主任审核无误装袋,签字。
3、试卷印刷完毕,由各教研室主任协助教务干事认真核对份数,出现试卷印刷问题立即上报,确保考试当天试题无误。
4、违反保密规定,在出题和试卷保管等环节造成试题、答案丢失、泄密的,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员工在考试工作中违纪作弊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处罚。
5、故意泄露试题或答案等失密泄密行为的,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员工在考试工作中违纪作弊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处罚。
6、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及有关信息的,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员工在考试工作中违纪作弊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处罚。
二、考试
1、教师要在考试前半个小时到考场。
2、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监考教师必须在学生面前打开密封卷子
3、监考教师要严肃考场纪律,监考期间,除非有极特殊情况,否则不允许坐着监考。
4、教职工在参与考试工作中违规违纪作弊行为有: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2)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3)擅自将试题、答案或者有关考试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4)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便利条件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参与会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7)指使、纵容、伙同他人作弊或者帮助考生实施作弊的;
8)指使、纵容、授意有关人员放松管理,致使考场出现违纪作弊现象的;
9)偷换、涂改考生试卷、答案的;
10)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违规作弊行为或者威胁他人作弊的;
11)对考生违纪作弊隐瞒不报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员工在考试工作中违纪作弊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处罚。
5、考试完毕,监考教师分别收回考试卷、答题纸和答题卡,并且按照要求装袋,认真填写试卷封皮和题卡袋上的各项内容,做到准确无误。一旦出现人为故意丢弃试卷、答题纸及答题卡者,按照二级教学事故认定处理。
三、阅卷
1.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2006年1月9日下发的“哈尔滨师范大学评卷评定规范”的规定,根据公共英语教研部试卷的具体情况,试卷评定的要求如下:
1)评定时一律采用得分制,不采用扣分制,也不用“∨”“ⅹ”来计分。
2)评定时,一律使用红色笔,以便与考生答题情况作出区分。
3)评定者必须签名,且签名时必须签全名,不可以只签姓而不写名或只签名而不写姓。
4)除评定时必要的内容外,评定者不可以在试卷上随意写任何东西。
5)评定时,数字书写必须规范,如有改动的地方,必须签名。
6)主观性试题(翻译)的评定采用非二分法计分,即按照采分点计分,有几个采分点,就体现几个分数。例如,某个题共5分,有三个采分点,分值分别是2、2、1,评定时须按照采分点给分,要计三个分点分,如果学生作答时缺少某个采分点,该点则计0分。不能因为全对就直接给总分,也不能因为全错就直接给0分。不管对与错,都必须作出评定。但对于未作任何回答的问题,可以直接写一个“0”分。每个题都要写出题首分,题首分写在该题题号处,并用圆圈圈上,以便与分点分区分。最后要在该类型题的计分栏中记入该题的总分值并且签字。
7)主观性试题(作文)评定时,因为这类题中只有一个题,不必写出题首分,可以直接在类型题计分栏中计入该题分数并且签字。
8)所有题目的分值(包括机器阅卷部分和手批部分)最后都要上到答题纸最上端的相应题号下,算出总分,并在总分后签字。所签的名字不能与手批部分的签名重复,且只签一个名字。
2.在评卷、核分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错评、漏评、积分误差的,或故意提高、降低考生成绩的,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员工在考试工作中违纪作弊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处罚。
3.扰乱或妨害评卷点秩序的,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员工在考试工作中违纪作弊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处罚。
四、成绩
1、教师对本班学生最后所得的成绩要有据可查,并负有完全责任。
2、教师要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绩的填写、录入和上报工作,并要求在纸制的成绩上签字。未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送考试成绩,对考试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员工在考试工作中违纪作弊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处罚。
3、偷换、涂改考试成绩的,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关于教职员工在考试工作中违纪作弊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处罚。
4、未经本单位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教师、任何教研室及办公室名义为任何个人或组织出具各类考试的成绩单,否则后果自负。
公共英语教研部
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