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教研室建设,明确教研室职责,充分发挥和强化教研室的教学、科研管理职能,规范教学管理工作,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公共英语教研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研室设立原则
1.教研室的设立要有利于教学、科研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的开展,是公共英语教研部进行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事务管理的重要基本单位。
2. 根据学校规定,“每个教研室原则上不少于7人,教研室设主任1人,成员超过15人或确有必要时,可加设副主任1人”。根据公共英语教研部的实际情况,每个教研室设立正、副主任各一名,就本教研室的教学、科研工作向公共英语教研部负责,此外,教研室正主任还就其他行政事务向公共英语教研部负责。
3. 原则上每个教研室组成成员至少应有一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并确保教研室成员在年龄、学历、职称等方面合理配备。
二、教研室职能
1. 执行教学计划,落实教学任务。教研室根据公共英语教研部下达的教学任务,安排好任课教师,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完成教学任务。加强形成性评估和终结性评估的规范管理,组织教师进行考试命题、阅卷、成绩登录等教学工作。
2. 抓好教学质量监控。认真贯彻学校关于集体备课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教师进行卓有成效的集体备课,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定期检查教师的授课计划、教案、作业的布置和批改工作。
3.坚持听、评课制度。做好听课记录,及时反馈意见,总结交流教学经验。
4. 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对青年教师采取以老带新,落实导师制的方法,对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培养,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
5. 按照学校与公共英语教研部工作安排,加强落实常规科研工作(各级项目申报、评奖、科研成果统计等)的组织实施。
6.不断完善科研讲座制度,组织教师进行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7. 围绕公共英语教研部学科学位建设工作,加强教师整体学术素养和科研水平。
8. 学期开学前做好教研室工作计划安排,期末进行总结。
9. 教研室对教师在本教研室内参加教研室活动、承担工作情况和工作态度要有详实记录,作为对教师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教研室成员
1. 教研室的全体教师属于教研室成员,教研室成员应坚持不懈地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关心教研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 教研室教师有义务执行公共英语教研部学期初的课程安排计划,有义务承担教研室主任布置的临时代课任务。
3. 教研室教师有义务承担期末命题、监考、阅卷、成绩登录等工作。
4. 教研室教师要服从教研室主任的工作安排,主动参加教研室组织的集体备课、公开课、教学大赛、学术讨论等教研活动,积极参加公共英语教研部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5. 教研室教师有对教研室的建设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四、说明
(一)关于请假
1. 请假方法
(1)根据学校人事处的相关规定,教职工因病请假,由校医院或高于校医院级别的其他正规医院认定并开具诊断书证明,7天以内的由公共英语教研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15天以内由公共英语教研部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15天以上的由人事处报主管学校领导批准。教职工因事请假10天及以下由公共英语教研部主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一个月以下由人事处审批;一个月及以上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2)按照学校的要求,任课教师有事需要请假者,必须提前向教务处申报,教师临时擅自停课、串教室、换教师均视为教学事故。任课教师上课需请假者,应得到教学主任批准后,通知本人所在的教研室主任,由教研室主任安排好代课教师后(只能代课),通知办公室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组织填表格并上报学校教务处。
(3)需要请假的任课教师必须在课前与代课教师完成教学进度等与教学相关工作的衔接。
2.请假制度
请假范围包括:上课、例会、阅卷、教研室活动、公共英语教研部活动、学校活动等各类请假。
公派访学、公派进修、公派出差、公派开会、产假(6个月)、丧假除外。
(1)一年内(按自然年),教师请假累计12天(含12天),不享受当年由于绩效工资奖励部分等产生的任何补贴;当年“哈尔滨师范大学年度教职工考核”等级最高定为“基本合格”;不享受下一年(自然年)的评优、进修、访学等一切待遇,评职不予优先考虑。
(2)一年内(按自然年),教师请假累计13天——24天(含24天),不享受当年由于绩效工资奖励部分等产生的任何补贴;当年“哈尔滨师范大学年度教职工考核”等级最高定为“基本合格”;不享受未来两年(自然年)的评优、进修、访学等一切待遇,评职不予优先考虑。
(3)教师事假、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者,按学校人事处的相关规定处理。
(4)偶有特殊突发事件(包括教师个人健康、直系亲属的偶发事件),参照教师近三年表现(三年请假累计不超过12天)进行综合评定。
(5)一学期内代课时数可冲抵本学期请假课时时数。
(二)关于代课
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公共英语教研部的实际情况,公共英语教研部规定教师基本学时为一周12学时。代课产生的课时计入代课教师本年度学校绩效工资总课时。凡周学时不满12学时的教师均无条件代课。对于非健康原因不愿意承担代课任务的教师,在“哈尔滨师范大学年度教职工考核”等级中最高定为“基本合格”;不享受本年度绩效工资奖励部分;不享受下一年的评优、进修、访学等一切待遇,评职不予优先考虑。
(三)关于其他方面
1. 对于在校教学督导、公共英语教研部及教研室主任进行的课堂教学检查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教师,在“哈尔滨师范大学年度教职工考核”等级中最高定为“基本合格”;不享受本年度绩效工资奖励部分;不享受下一年的评优、进修、访学等一切待遇,评职不予优先考虑。
2. 对于不愿意承担出题、监考、阅卷及登录成绩等工作的教师,在“哈尔滨师范大学年度教职工考核”等级中最高定为“基本合格”;不享受本年度绩效工资奖励部分;不享受下一年的评优、进修、访学等一切待遇,评职不予优先考虑。
3. 对于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课,不参加例会、阅卷、教研室活动等学校、公共英语教研部及教研室所要求的各项活动的教师,在“哈尔滨师范大学年度教职工考核”等级中最高定为“基本合格”;不享受本年度绩效工资奖励部分;不享受下一年的评优、进修、访学等一切待遇,评职不予优先考虑。
五、附则
1. 本办法由公共英语教研部负责解释。
2. 未尽事宜由公共英语教研部负责解释。
3. 教师请假制度以此规定为准,同时废止《哈尔滨师范大学公共英语教研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中“请假制度”。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另附:《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职工考核制度》
哈尔滨师范大学公共英语教研部
2013年6月3日
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岗位聘任管理,就规范劳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哈尔滨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第二条 关于考勤人员的范围。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都应遵守本考勤制度,临时用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关于工作日的界定。教师上课时间和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的办公时间及学校各部、处和院、系、教研室(组)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都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日,均应按时到岗。
第二章 考勤管理与实施
第四条 机关及附属单位、各学院务必加强劳动纪律管理,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
第五条 教职工因事、因病或女职工生育等确需请假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岗或假满无故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考勤分类管理。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和其它岗位实行日考勤;教学(科研)岗位实行全课、全会考勤,缺勤按日计算;有党政领导职务的学院教师编制人员坐班(每周不少于3个工作日),实行日考勤。
第七条 教学人员每学期初都要认真填写教学任务书,考勤员对教学人员上课及参加会议、学习、活动等要做详细记录,无故不参加规定的学习、会议等,每次视为旷工一天;管理岗位、教学(科研)辅助岗位和其它岗位人员在工作日内都要按时到岗上班,擅自离岗视为旷工。考勤员要认真填写考勤登记表,考勤登记表要长期保存,以作为今后提拔干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校内津贴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各单位考勤员要在每月的20日至24日之间,将考勤结果上报到人事处人事科,如过期不报,扣发单位主管领导和考勤员当月的校内津贴。如有弄虚作假,扣发单位主管领导和考勤员1—3个月的校内津贴与奖励;给予主管领导相应的处分并撤换考勤人员;且在下个月扣除缺勤者多发的工资和校内津贴等。
第九条 人事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的考勤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第三章 请假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十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由校医院或高于校医院级别的其它正规医院认定并出具诊断书证明,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7天以上15天以下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批准;15天以上的由人事处报主管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事假。教职工因事请假,时间在1天以上者,按以下规定权限呈报批准后方能离岗休假。
1.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假执行《哈师大副处级以上干部请(告)假制度》。
2.其他教职工请事假,10天及以下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一个月以下由人事处审批;一个月及以上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婚假、产假、哺乳假、节育假等计划生育假,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均利用寒暑假,不得影响教学和工作。学院教职工请探亲假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机关及附属单位职工请探亲假由人事处审批。享受一年一次或四年一次探亲假,须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教职工探父母一般20天,探配偶一般30天,寒暑假不足天数给予补足。留学时间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其配偶可申请出国探亲3个月。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丧假。父母、岳父母、公婆去逝,给3天丧假。如父母、岳父母、公婆在外地的,给予一定的路程假,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来去路费自理。
第四章 有关待遇的规定
第十五条 病假。
1.当月病假累计10天,扣发当月校内津贴。病假超过2个月或1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继续工作的,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继续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继续工作的一般应予办理退休。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除因过于劳累旧病复发、另患其它疾病或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等情况之外,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2.教职工因工(公)致伤、残或患癌症等重病症,病假时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休病假的,报人事处审批。
3.职工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享有工资的90%待遇;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享有全额工资待遇。
4.教职工连续请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享有工资的70%待遇;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和十年以上的,享有工资的80%待遇。
第十六条 事假。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应扣除其假期的工资。因私出国、出境人员,在出境下个月起停发校内津贴;当月事假累计5天,扣发当月校内津贴。
第十七条 旷工。旷工1天,扣发当月校内津贴,并按天扣发工资。连续旷工超过3天,扣发当月工资和校内津贴。连续旷工15天给予辞退。一年累计旷工15天,另按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经教育无悔改表现,一年累计旷工30天,给予除名。
第十八条 各类假期均扣除请假期间的误餐费(标准按4.5元/每日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续假、补假。因病、因事续假,须在假期满之前及时提出续假申请,按规定报批。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事先办理续假手续,应在假满后三日内补办,超过3天或续假未被批准而又不能按时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第二十条 长病假人员的管理。各单位领导和各级工会要关心和了解本部门病员的治疗、身体和生活情况,定期或经常进行走访。对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病员职工,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经教育不改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病假职工在病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主动向部门领导汇报自己的思想、身体等情况,及时送交病假证明。如一经发现长病假人员利用病假在社会上从事其他工作的,立即停止一切工资、福利待遇。经教育不改者,所在部门有权提出辞退或除名等处理意见,经人事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关于借调人员的管理。严格控制教职工借调,确因工作需要的由校长批准并履行借调手续后,方可到借调单位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月给考勤员发放100元工作补贴。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中所提的工资概念均指教职工本人的统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 机关各单位由人事处统一负责考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师范大学 20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