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我部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科建设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学校要求,结合我部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岗位职责
1.参与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试题的命题、阅卷和复试等工作;
2.负责制定、修订本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个人学术特点,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3.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制定研究计划和指导论文写作;
4.审阅硕士研究生对外发表的学术论文,协助培养单位做好硕士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5.参与本学位点建设工作。
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任原则
1.有利于本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培养高层次人才;
2.优化导师队伍建设,有利于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及后备带头人的成长;
3.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岗位,遴选聘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实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竞争上岗”的原则;
4.各学科新增指导教师的数量,根据该学科的招生规模和现有的导师数量而定。每位导师所指导的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累计不得多于15人,每位导师每年指导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得多于5人。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的基本条件
凡我部教师通过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初审,研究生学院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遴选获得导师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者优先聘任为我部研究生指导教师:
有相对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在本研究方向上有较高学术水平,近三年至少:
1.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刊物级别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具体参看《哈尔滨师范大学职称评聘条例》;
2.或有公开出版的署名第一位的学术专著一部以上;
3.或主持厅局级以上科研课题一项(不含无经费支持的项目)。
以上科研成果要求必须和本人的研究方向有较高的相关性。
四、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聘任及工作程序
1.已取得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2.经我部学术委员会根据我部导师聘任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优先聘任为我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3.对已聘任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每三年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其资格复审一次。
4.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安排下一年度招生。
(1)复核时没有达聘任条件要求的硕士生导师;
(2)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当导师者;
(3)已调离师大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若已指导且开题的研究生,必须指导答辩通过为止,对于尚未开题的研究生必须转给其他导师;
(4)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三年停止招生;
(5)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5.拟聘任硕士生导师类别以教师本人申报学校硕导遴时相一致。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实行,本《规定》解释权归哈尔滨师范大学公共英语教研部学术委员会。
哈尔滨师范大学公共英语教研部
2012年6月30日